原告程某(女)与被告冯某(男)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绩溪县长安镇梧川村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长期积累矛盾,沟通不畅,导致夫妻感情严重不和。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绩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同时对婚生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提出具体诉讼请求。
双方矛盾积压已久,沟通意愿极低,尤其在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庭日常事务处理等核心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婚生子年纪尚幼,调解过程需在解决矛盾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其造成的心理冲击与负面影响。若进入对抗性诉讼程序,恐将进一步激化双方对立情绪,使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债务分割等问题的妥善解决难度倍增。
收到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送的案件信息后,长安镇司法所及时介入,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梳理析案情:细致了解双方婚恋历程、矛盾焦点及婚生女儿的成长状况,准确识别核心诉求。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程某虽提出离婚诉讼,但在调解过程中表达了希望维系家庭完整的潜在意愿。
二是制定针对性方案:以“情感修复为基础,利益平衡为核心”的思路,设计分阶段调解方案:
首次调解(背对背):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营造安全倾诉环境,充分倾听诉求,缓解对立情绪。同时,着重阐明并强调“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处理本案的首要原则。
二次调解(面对面):在首次调解缓和气氛后,组织双方进行直接对话,围绕子女教育规划、家庭责任合理分配等具体分歧点展开协商,引导双方就共同关心的女儿成长问题形成初步共识,并就未来家庭沟通模式改进形成框架性意见。
三是法理情融合疏导:调解员结合《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确定的法律规定进行释法明理,明确法律导向;同时,从家庭伦理、亲情维系及子女心理健康的伦理角度切入,引导双方理性审视婚姻现状,慎重做出符合家庭长远利益的选择。
经过调解员专业、耐心、细致的疏导与调和,程某申请撤回离婚起诉。双方均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改善家庭沟通模式,修复夫妻关系,继续维持婚姻。就子女教育、日常家庭事务分工等具体事宜,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协议明确要求冯某增加对妻女的陪伴时间,营造和谐家庭氛围。(章永波)